孕媽媽在坐飛機時除瞭攜帶身份證、機票、登機牌、護照(境外出行需攜帶護照)這些航空公司規定的必帶證件外,還需要其他什麼證明嗎?
孕早期的準媽媽坐飛機除瞭攜帶身份證、機票、登機牌、護照(境外出行需攜帶)這些證件外,航空公司沒有要求攜帶其他什麼證明,孕媽媽可以根據自身健身情況選擇是否乘坐飛機,如果在孕早期身體不適,且有先兆流產的現象,那麼孕媽媽乘坐飛機出行會增加危險性。
孕中期的準媽媽,懷孕在32周或者不足32周的,乘坐飛機前,需要跟產檢醫生聯系,以確診是否適宜乘坐飛機,適宜的孕媽媽除瞭攜帶必帶的證件外,還需攜帶預產期證明,以證明自己懷孕在32周以內,然後可以按照普通旅客乘機,在做安檢時,安檢人員可以不用帶有輻射的工具檢查。
準媽媽懷孕在32周以上的,除瞭攜帶必帶的證件外,還需要提供在乘機前72小時內縣級以上醫生開具的能夠乘機的《診斷證明書》,證明書要有醫院的蓋章和醫生的簽字才方可生效,證明書的具體內容是孕婦的姓名、年齡、懷孕起始時間、飛機的航程和登記日期、是否適宜乘機、在飛機上是否有其他特殊照顧的需求等。
需要特別註意的是,準媽媽懷孕超過36周的,預產期在4周以內的,或者預產期不確定的,為瞭準媽媽的安全,航空公司不接受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