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樣一個證滿天飛的時代,即使是還未出生的胎寶寶,也需要持證上崗。因此在懷孕前,備孕的夫婦需要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產檢和分娩時都需要用到這個證。大多數地區已經沒有瞭準生證一說,計劃生育服務證已經具備瞭準生證的作用。那麼計劃生育服務證具體有什麼作用呢?又該如何辦理呢?
計劃生育服務證的主要作用
1、男女結婚後,如果要生育孩子的話,必需先去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明 ,生孩子的時候相關部門要檢查,比如醫院、管計劃生育相關部門,這個證相當於工商的許可證一樣,有這個生育服務證就代表國傢批準你生育合法的孩子瞭。
2、懷孕7個月的時候要靠這個生育服務證來啟動你的生育保險辦理程序。
3、育齡夫妻持《生育服務證》接受圍產期醫療保健服務,根據需要選擇參加宣傳、咨詢、培訓,並接受生殖保健、避孕節育服務。
4、給新生兒上戶口。領取瞭《生育服務證》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後,應當持《生育服務證》和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到戶籍部門辦理新生兒入戶手續。新生兒上戶口跟生育服務證沒有必然關系,衛生部關於印發《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衛基婦發[2001]45號)規定,新生兒父親或母親或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人口登記手續。非父母戶籍所在地出生的嬰兒,持出生地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回父母戶籍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計劃生育服務證的辦理時間
女方達到晚育年齡(24周歲以上)並且夫妻雙方均未生育或收養過子女,可以在懷孕前或懷孕後三個月內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1]
計劃生育服務證的辦理流程
1、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到女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到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領取《生育服務證》。
2、填寫夫妻雙方基本情況後,由雙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並蓋章。
3、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對《生育服務證》統一登記、編號、加蓋公章後,交由當事人保存。特殊情況:對於想要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按照辦理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程序申報,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發給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同時收回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