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結婚後,要求生育第一個孩子的夫妻,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領取一孩生育證後方可生育。對自覺實行晚婚要求生育第一個孩子的,應優先發給生育證; 符合《湖南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要求生育第二個孩子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報縣級計。
依法結婚後,要求生育第一個孩子的夫妻,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領取一孩生育證後方可生育。對自覺實行晚婚要求生育第一個孩子的,應優先發給生育證;
符合《湖南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要求生育第二個孩子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報縣級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批準,領取二孩生育證後方可生育。
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條件: 《湖南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系國傢工作人員(含招聘幹部,下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
1、經縣級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組鑒定,第一個孩子有非遺傳性殘疾或有其他嚴重生理缺陷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2、婚後5年以上不孕,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為不孕癥,按照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又懷孕的;
3、一方再婚前隻有一個孩子,另一方無子女的;
4、夫妻雙方均系獨生子女隻有一個孩子的;
5、夫妻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在我省定居的臺灣、香港、澳門同胞隻有一個孩子的。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系農民,除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
1、夫妻一方兩代系獨生子女隻有一個孩子的;
2、夫妻一方系烈士的獨生子女或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隻有一個孩子的;
3、男到獨女傢結婚落戶隻有一個孩子的;
4、同胞兄弟二人或二人以上均系農民,隻一人有生育能力,且隻有一個孩子,其他兄弟未收養孩子的。
夫妻雙方系農民,隻有一個女孩,確有實際困難要求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夫妻中女方是國傢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男方是農民的,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女方是農民,男方是國傢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的,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第一款㈠、㈡項的規定。
第十九條 自治州、自治縣和民族鄉除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外,夫妻均系少數民族,一方是農民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夫妻均系農民,雙方或一方是少數民族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從湘西土傢族苗族自治州劃歸大庸市管轄的地方,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孩子的,生育間隔必須在4年以上,生育婦女的年齡必須在28周歲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