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實施計劃生育法律規則到現在,晚婚晚育一直被大傢認為是一項優惠政策,晚婚晚育的產假補助以及其他補助都比平常的多,但是新計生法在2016年1月1日開始實行,其中就有對晚婚晚育產假的規定有修改的條例,2017晚婚晚育產假規定究竟是怎樣說的。
2017晚婚晚育產假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計劃生育法修改,擬取消晚婚晚育假
現行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新法擬修改為“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雖然晚婚晚育假被取消瞭,但是同時法律也規定瞭如果是生第一胎,則會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但如果是生二孩,估計延長生育假的獎勵就沒有瞭。具體的情況還需要等到修正草案定稿後才能得知。
同時需註意,如果計劃生育法修改草案被通過,將於2017年1月1日施行,此時晚婚晚育假將被取消,各地也會有相應的修改政策的舉措,因此在計劃生育 法修改草案被通過之前,各地的晚婚晚育假仍按現行標準執行,待計劃生育草案通過後,各地會做相應的修改。
2017晚婚晚育產假福利
1、孕期安排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傢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2、產假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8 天,其中產前休假15 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 天。”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瞭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范瞭產假待遇。
3、流產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時間可以根據各地各行業的規定或由所在單位酌情考慮。
4、上班哺乳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 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 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5、丈夫護理假
丈夫休護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規定。大多數省份《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中都規定瞭晚育者丈夫休護理假的時間,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長達一個月。
2017晚婚晚育產假規定,改變瞭以前的晚婚晚育產假優惠政策,由於現在國傢又提倡生二胎,所以取消晚婚晚育產假規定也是很正常的,不過各地具體實施的時候政策也是稍有差異的,具體修改到哪一步還要結合當地的晚婚晚育產假規定相關條例才能瞭解清楚。